税费减免篇
2022-12-27 09:23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税费减免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六税两费”减免。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省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三)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范围: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

适用期限: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适用期限:2022年5月1日起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咨询电话:12366

公积金贷款支持

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户籍限制,享受与本市缴存职工同样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双方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身或夫妻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至40万元。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由40%降低至30%。优化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合作条件,楼盘项目“五证”齐全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项目合作可采取分栋方式进行。

适用范围:公积金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5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2357077

责任编辑:熊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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