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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11-06 10:0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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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府发〔2018〕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62号)、《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办公室关于印发9个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委办〔2018〕57号)等文件精神,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规划引领作用

(一)严格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土地拍卖前,城管执法部门要将物业管理设施、充电桩等建设内容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要将其列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建设专章。规划为大型综合体项目的,相关部门应将旅游、养老、文化、康养等新业态地产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提交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将其纳入宗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旅游发展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排在第一的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下同)

(二)提升城市功能规划布局。优化城市整体布局,将产业发展规划与房地产开发有机结合,协调布局城市综合体、商贸服务中心、社区商贸服务片、小区服务点,在城区进出口通道和重要干道两侧重点布局公共建筑。(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提升开发项目设计品质。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审查,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设计内容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新出让的商住、商服用地,按照市场法则,尊重企业自愿,循序渐进推进装配式建筑。住宅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时配套商业建筑宜相对独立设置,应同步进行通风排烟等设施设计;新建区容积率小于等于2.2的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独立小区街坊内部不再设置商业;已出让土地面积15亩以上和新出让的土地,住宅小区内部一律不设置地面停车位。(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土地出让管控

(四)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供地节奏,当去化周期小于8个月时,适时增加土地供应;当去化周期大于15个月时,适时控制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严格竞买资格审核。建立完善购地资金审查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购地只能用自有资金的规定,严控“加杠杆”购地行为,对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在土地出让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一经发现证明材料弄虚作假,取消竞买人竞买资格的同时,不予退还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建立地价房价联动机制。改善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土地出让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在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建设商品住房定向提供给被拆迁安置居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七)优化建设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原则,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应及时函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提前实施开发项目周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周边应同步完善金融服务、商业购物、文化娱乐、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配套设施;同步建设相应的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充电桩、体育健身等公益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项目过程监管

(九)强化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严格把关施工图设计质量,重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设计,将小区内部设施设备(含安防设施建设要求)及建筑外立面亮化、视觉卫生要求(含防盗窗网、管线隐蔽、通风排烟)等内容纳入设计审查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责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严禁违法转包、挂靠和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房屋销售管理

(十一)规范房地产测绘管理。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房产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具体由实施房产测绘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不动产登记房产测绘成果数据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入库,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行业管理和房产测绘中的纠纷、质检等协调工作;房产测绘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由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查实的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通报相关企业和单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二)严格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是严格预售许可管理。新建商品房项目在相关要件资料齐备,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投资25%以上方可办理预售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要对开发商所提供的预测绘报告进行审核,确定预售面积。二是严格销售管理。新建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不得采取认购、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对外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三是严格网签管理。所有商品房销售必须通过市、县房地产市场交易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手续。法院、仲裁机构要严格依法办理解除合同案件,公证机关不得办理期房转让公证。四是严格资金管理。预售资金必须全额缴入专用账户实施监管,务必做到政府监管、专款专用、使用审核、全程监管,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前,银行专用账户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收入的5%,直至项目产权证等全部办理完备。五是严格房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的审核力度,严禁挪用消费贷购房、违规提供首付贷等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三)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是严格执行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申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住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二是加强销售价格指导。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前,应先到项目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售价格指导,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的商品住房项目,应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三是严格控制价格调整。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价格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实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过快、过大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暂停网签,并联合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引导住宅小区车位销售和租赁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已售住房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楼盘,从第一个车位(库)销售日期起算,超过3年未销售的车位(库),可通过公示优先销售给小区业主,公示1个月后仍未销售的,优先采取租赁方式供小区业主使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所有商品房必须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已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后方能交付使用,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予交付;强行交付的,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对其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六)规范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对拖延办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对房地产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购房户合法办证权益进行合理区分,房地产企业违规建设和拖欠税费、罚款等不得影响购房户合法办证权益,规划、城管执法、税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分期、分时处理,采取分批、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方式,确保解决一批、办理一批。对拖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开发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信用信息扣分,并将企业不诚信行为函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存量房交易管理,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必须实行网签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办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搞好物业服务管理

(十七)完善前期物业选聘。前期物业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的招投标程序确定,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将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收费标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人员配置、入驻时间等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附件提供给购房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八)完善物业收费管理。发展改革(物价)、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除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后期物业服务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事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物业服务企业对重要事项应尽到提醒告知义务,进一步规范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非电网转供电环节收费等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九)完善物业服务续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进行续聘或另聘,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评定情况和企业信用情况资料。(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完善物业退出机制。建立市、区市县(园区)、街道(乡镇)三级物业管理考核制度,对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企业,由考核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对整改不力的,按照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对信用分值低于60分的企业,报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全市接管新的项目;对已管理的项目,由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2/3以上业主同意清退的,及时予以清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推进建立租购并举制度

(二十一)开展住房租赁试点。探索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鼓励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大力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开发企业按规定利用闲置房源开展租赁业务;支持租赁企业发展。对有配建租赁住房要求的宗地,由规划部门提出租赁住房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功能布局、租赁要求等,将其纳入宗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将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二)强化经纪机构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或未备案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违规交易,不得以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形式制造营销恐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二十三)对违反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有关规定,违规以认筹、预订、排号、吸纳会员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未完全公示房源、捂盘惜售,不及时进行网签备案,经纪机构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暂停网签备案、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进行处罚,从而形成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四)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土地、故意囤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哄抬房价、捏造和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房地产市场涉及的虚假商业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合同违法、商标侵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采取经济处罚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诈骗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当事人钱财、散布虚假消息造谣滋事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其他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房地产交易或经营活动中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积极倡导理性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群众。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提前预警、提前研判、提前处置。要坚决及时查处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若国家、省有关新政策出台,按照国家、省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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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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