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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1-01-19 07:26 来源:广安日报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近日,前锋区人民法院对前锋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所办理的于某华、李某华滥伐林木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华、李某华犯滥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判令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9524元,承担鉴定费40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于某华、李某华合伙在前锋区观阁镇滑龙村3组以每株林木胸围每寸2.5元的价格收购村民退耕还林地的林木。两人约定:于某华垫资并负责收购、出售林木,李某华负责组织工人砍伐,贩运至前锋城区木材收购点出售,利润平均分配。2020年5月至6月,于某华、李某华二人雇佣村民向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等人对退耕还林地林木进行砍伐,并雇请村民蒋某联运输林木。至案发,被告人采伐数量已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批准的采伐量,共计砍伐巨桉树180余吨。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在采伐林木现场清点出伐桩共计555个,经鉴定,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108.908立方米。前锋区检察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于某华、李某华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鉴定。鉴定认为,于某华、李某华二人的行为造成保育土壤、净化水质、净化大气、固碳释氧、积累营养物质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9524元。同时产生鉴定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华、李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活立木蓄积108.908立方米的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量,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

但是,鉴于被告人于某华、李某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相关费用,且在诉讼过程中二人主动缴纳部分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鉴定费用,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根据被告人于某华、李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李钦)

责任编辑:安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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