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安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2-21 17:39 来源:市交通局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枣山园区农村工作局、协兴园区规划建设局,市交投集团,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27日

广安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防应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后的及时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交通运输事故预防,减少事故诱发因素。

⑵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以市、区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应对机制,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⑶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区域、性质、等级及实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实施分级管理,由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指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安市境内发生一般以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参与事故处置活动的单位、设备、设施及人员。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广安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王晓明担任,副组长由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直属单位分管安全、应急的分管领导担任。

2.1市局工作机构

⑴水上运输及搜救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李兴华任指挥长,市航务(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航务(海事)局分管应急的领导,局运输科、财务科、安监科、交战办、督查办、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组织专家研究水上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制定水上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集结水上运输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事故救援,收集、上报水上运输安全事故情况和报表及其他工作。

⑵道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祖军任指挥长,局党组成员、市运管处处长柳维波任副指挥长,运管处分管应急的领导,局运输科、财务科、安监科、交战办、督查办、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组织专家研究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制定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集结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救援,收集、上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情况和报表及其他工作。

⑶隧道、桥梁、道路及工程施工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永锋任指挥长,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处处长刘伟任副指挥长,公路处分管应急的领导,局规建科、运输科、财务科、安监科、交战办、督查办、办公室、监察室、市交通建设质监站、设计院、开发公司等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组织专家研究隧道、桥梁、道路及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制定隧道、桥梁、道路及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集结隧道、桥梁、道路及工程施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隧道、桥梁、道路及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救援,收集、上报隧道、桥梁、道路及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和报表及其他工作。

⑷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安监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公路处、市运管处、市航务(海事局)、市交通建设质监站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安监科曾永忠、刘德龙、运输科赵小平、规建科夏维权、何增建为副主任。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信息上报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相关科室编制、修订市局应急预案;指导、汇总和监督检查局属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区市县(含三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和行业机构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与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2.2区市县(含三园区)应急机构

各区市县(含三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物资和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工作。

2.3局属有关单位应急机构

市公路处、市运管处、市航务(海事)局、市路政支队、市交通建设质监站等有关单位应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制订应急预案,明确负责人、物资和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搞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应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信息;以及可能威胁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

⑴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和区市县(含三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国土、水务、安监、应急办等有关部门的衔接,同时要强化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各行业机构的信息传递和与省厅相关部门的信息衔接,及时掌握气象、灾害性天气、路况、地质灾害、水情、汛情等信息,为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工作提供预防和处置的依据。

⑵市运管部门要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性能、驾驶员素质、道路运输经营秩序等进行监测分析,预警预报可能引发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⑶市航务(海事)部门要对船员违章、船舶隐患、航道、船舶停泊区、通航秩序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运输事故。

⑷市公路部门(含路政支队)要对普通公路路况、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安保设施、标志标牌、公路周边建筑物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公路安全事故。

⑸市交通建设质监站要对在建重点建设项目的民工驻地、施工地段地质灾害、施工安全措施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施工安全事故。

3.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

⑴水上紧急事件险情:由市航务(海事)局负责人李猛负责信息发布。事发地交通部门负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航务(海事)局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和险情由市局应急办向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⑵国、省、县道公路紧急事件突发自然灾害:由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处处长刘伟负责信息发布。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公路处报告。重大及以上公路自然灾害由市局应急办向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⑶市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紧急事件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交通建设质监站游元德负责信息发布。事发地重点项目公司(指挥部、项目办)负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紧急事件工程建设安全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交通建设质监站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办向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⑷道路运输运力应急保障:由局党组成员、市运管处处长柳维波负责信息发布。各级运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客、货车辆储备、备用数据库,要能满足紧急事件交通突发事件或配合市政府应急事件的交通运输保障。市运管处应成立相应紧急事件道路运输运力保障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制订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组织安排运力储备和紧急事件运力组织、调配、调度与管理;督查应急运输保障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应急保障任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执行结果。各区市县运管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⑸交通管制:由局党组成员、市公路处处长、市路政支队支队长刘伟负责信息发布。市路政支队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为确保信息畅通,凡涉及应急工作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落实专人,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航务(海事)局、市公路处、市运管处、市交通建设质监站,不得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交通运输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3.3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车船和人员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视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 险情分级及报送

4.1险情分级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事故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环境破坏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交通运输事故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特别重大险情信息(Ⅰ级)

⑴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⑵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⑶危险化学品车船发生严重危及车船或辖区自然环境安全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⑷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码头、道路、桥梁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航道、公路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断道48小时以上;

⑸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交通运输事安全故。

4.1.2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⑶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将造成重要港口、码头、道路、桥梁严重损坏,重要航道、公路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断道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

⑷其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4.1.4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⑴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⑵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4.2险情信息报送及处置

4.2.1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船、工地名称及其所有人、装载情况、人员伤亡及救助情况等。

4.2.2报送时限及信息处置: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的险情信息时,应在2小时内向市局应急办报告;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市局应急办应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应急办报告。其他接警部门在接到交通运输事故险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任何级别的险情信息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经核实属实的,应立即向市局应急办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先期行动

交通运输事故经评估核实后,各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险情等级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水文、地址,拟定并实施应急计划,确定派出应急力量。属重大、特别重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各应急指挥部接到交通运输事故报警后,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机构及有关车船保持联系,尽可能详尽地掌握情况,跟踪事态;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应急方案,及时向施救现场提供指导,并向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2分级响应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按照事故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分级响应,发生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时,事故辖区内最低一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伤亡情况,从低到高逐级响应。

5.2.1一般险情和较大险情应急响应(Ⅳ、Ⅲ级)

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应急工作由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并启动应急预案,区市县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属较大险情的,市局相应应急指挥部相关责任人应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开展。必要时,区市县交通运输应急机构可报请市局相应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应急工作。

5.2.2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实施应急行动,有关应急成员单位领导和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应急行动开展,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要时可向省厅应急办请求支援。

5.2.3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险情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区市县、市及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应急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应急行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应急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超出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3应急响应结束

当交通运输事故险情已彻底消除、或事故伤亡人员已得到救助或在当时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或应急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时,在报经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即可终止应急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应急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包括人员失踪、人员伤亡和救助情况等),并将结果报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6 善后处置

6.1伤员的处置

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对获救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6.2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乡镇或村、社负责对获救人员安置,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协助;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3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丧事承办单位办理死亡人员遗体的殡葬处置工作;涉及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4社会救助

对事故中死亡人员家属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救助。

6.5保险赔付

事故车船参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或事故伤亡人员参与了社会保险的,要求保险机构及时介入并积极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7 信息发布

交通运输事故和险情信息发布按照《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车船概况、船员、驾驶员、旅客和货物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和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等。

8 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实现有线电话、移动通信、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现代通信资源的互联互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保证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

市局应急指挥部及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本地区应急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联系信息,并实时维护,保证应急机构与应急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8.2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交通运输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现场附近的车船,在不严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迅速参与应急行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交通运输事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救援。

8.3应急技术保障

由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急办负责,在全系统选聘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供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有关部门推荐,市行业管理机构应急办聘任。

8.4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由实施救援的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发生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定相关应急成员单位具体落实,并作好安置工作。如事故影响范围内涉及车船、设施及人员安全防护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8.5治安、交通保障

路政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负责应急现场治安维护,参与交通运输警戒和负责道路交通管制。

市公路处负责国省干线道路交通畅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道路(含管养国省干线)交通畅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和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8.6医疗卫生保障

协调各地政府组织地方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明确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医疗救援、伤员移送和收治的任务;做好安全事故疾病预防和卫生监控。

8.7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应急保障资金。

各级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8.8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知识宣传,公布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信息;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救援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全民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适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进行应急救助演练。

市局应急办每年下达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任务,并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完成市应急办下达的应急演练任务。

8.9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执行预案情况、协调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由市局应急管理机构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9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预案管理

市局应急办负责《广安市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市局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相关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的更新,相关成员单位每年1月份将联络人员及联络方式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应急办。

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行业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局应急办备案;

9.2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评审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预案修订较大或经过多次修改后,市交通运输局应将预案更新,并发相关单位和部门。

10 责任与奖惩

10.1奖励

对在交通运输事故安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补偿或奖励。

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交通运输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在参加交通运输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可申报革命烈士。

10.2责任追究

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险情、事故;故意迟报、瞒报、漏报相关重大情况;组织救助不及时造成伤亡面扩大或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运输事故肇事逃逸;或收到遇险救助报警信号,既不报告又不救助;或事故现场或过往车船,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进行救助;或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范围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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