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15 10:0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广安府办发〔2018〕38号

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中省驻市单位:

《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广安市西溪河水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西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广安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西溪河流域(包括河道及其支流沿岸两侧2000米范围陆地)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

管理区域划分:全民水库大坝以下河道左岸至市体育馆(平桥处)、右岸至枣山园区河西村(广安区龙安乡段的陆域管理由广安区负责),由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河道右岸枣山园区河西村至B号桥,由枣山园区管委会负责;河道左岸市体育馆(平桥)至市科技局闸坝,右岸B号桥至市科技局闸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局闸坝至渠江入口由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全民水库大坝以上西溪河流域水环境管理按照《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西溪河水环境责任区域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建设情况适时划定。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西溪河水体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科学编制西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西溪河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合理核定西溪河水体纳污总量,指导西溪河流域生态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

第四条 西溪河流域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等。

河道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实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制度等。

第五条 西溪河流域实行纳污总量控制制度,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已在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排放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得进行增加排污量的改扩建活动。

第六条 科学划定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畜禽禁养或者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确定畜禽养殖的方式、规模和种类,并进行公布。对在禁养、限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改造、搬迁或者拆除。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畜禽禁养或者限养区域由所在区县和园区的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依法确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城市和场镇规划区生活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属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的,应当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所有污水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直接将污水排放至西溪河内。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城镇规划区外应当实行沼气、湿地等治理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农业生产应当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第十条 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按责任区域划分实行常态化管理,分区域设置拦渣设施设备,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实行严格的巡查保洁制度。

第十一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十八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一条 西溪河流域实施综合调水,科学防御洪灾,保障生活、灌溉、生态、景观用水,促进水质改善。西溪河调水需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审定后,送全民水库绿色发展及西溪河管理与保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按规定启动调水程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全民水库绿色发展及西溪河保护与管理指挥部统筹协调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

广安区、岳池县人民政府、枣山园区和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责任范围内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务部门负责加强河道及水资源管理,规划建设防洪堤,组织开展西溪河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核定河道纳污总量,科学调度水资源以及责任区域的河道水体保洁及其疏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负责整治排污管道渗漏及雨污混排管道。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编制西溪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纳污总量控制制度;负责在城乡结合部入主城区的西溪河断面、西溪河入渠江断面分别设立监测点,明确各监测点水质所达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河道沿岸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合理规划设置和管理河道沿岸茶座、园林和环卫等工作。整治餐饮油烟,规范钓鱼行为,劝导市民不在西溪河游泳,洗衣服、拖布等,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法查处乱建、乱倒、乱倾、乱排、乱挖、乱种、乱扔等破坏西溪河水环境行为。依法负责河道沿岸公厕、垃圾桶、路灯、绿化带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负责西溪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机制,并做好西溪河的渔业监督管理和农业行政执法。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开展综合治理和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西溪河流域内的水上治安秩序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打击毒鱼、电鱼、炸鱼、偷捕、偷捞等破坏西溪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西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纳入“河长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事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私设暗管向西溪河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西溪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西溪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西溪河流域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西溪河流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城区河道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金锐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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