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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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365bet体育在线世界杯 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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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5


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广安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细则用于规范全市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广安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制上报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考核评估本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本级政府授权政务部门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数据权限为由拒绝共享或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再造和优化政务部门业务流程。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内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外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各县(市、区)、园区在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级目录。

第八条 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牵头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监督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政务部门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本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 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并报同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市共享平台实现。

市共享平台分为内网共享平台和外网共享平台,内网共享平台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外网共享平台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外网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各县(市、区)、园区直接使用市共享平台,不另外建设县级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从专网、互联网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加快迁移到市政务云,接入市共享平台。

凡新建需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迁移至市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市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连接多个数据服务节点,形成部门分类集中、业务分权共享的数据交换模式。提供部门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授权提供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获取数据。数据交换总线由市大数据中心管理和维护,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共享平台,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从市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提供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

基础信息资源指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等基础性政务信息资源。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分别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提供,电子证照信息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提供。

主题信息资源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同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部门信息资源指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数据库、接口、文件方式通过市共享平台实现交换。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九条 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基础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应定义基础信息项和业务信息项,基础信息项应无条件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市级集中与省级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二十一条 提供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审核把关。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时,要确保目录和数据同步更新。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三条 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市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市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的共享遵循“数据不落地”的原则,提供部门仅提供数据比对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比对结果。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非涉密内容在外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上编目,涉密内容在内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上编目。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五条 凡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使用有异议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大数据中心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与民生保障服务相关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和教育等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安全,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对共享信息的安全性进行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对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共享过程中充分保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承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服务单位应与授权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落实安全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出现安全、保密问题时,及时向信息安全、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构建政务信息共享安全防控技术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实现事前控制;加强信息资源访问权限管理、共享流程规范,实现事中监控;强化信息审计追踪、共享日志记录,实现事后审计,防止数据主动和被动泄露。

第三十三条 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溯源机制,在采集、共享、查询、比对、下载、访问、更新等过程中,实施日志记录,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2年。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注册、更新、维护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价,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评价结果作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政务部门于每年1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市级政务部门新建或已建的业务信息系统是否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或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三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在全市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要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员信息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书面通报。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信息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编制、注册、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资源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的;

(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的,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对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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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熊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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